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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法律與規(guī)則 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上海有色網金屬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金屬現貨交易行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上海有色網金屬交易中心現貨交易順利進行,依照上海有色網金屬交易中心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的現貨交易制度實行“交易、托管、清算、倉儲”分開。交易中心與交易商、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一起積極防范控制禁止性交易行為、交易系統安全性漏洞、倉單真實性風險、倉單權利瑕疵、倉單公示信息錯誤、清算系統安全性漏洞、資金管理系統安全性漏洞等交易相關風險。

第三條  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實行并不斷完善交易履約擔保制度、資金監(jiān)管制度、指定交收倉庫和倉單監(jiān)管制度、倉庫風險防控制度、交易商監(jiān)督管理制度、異常情況處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人員職業(yè)道德教育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交易規(guī)則制定及修改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信用評估制度、各項風險的處置流程與各方風險承擔制度等風險管理制度和工具來防控市場風險,保證交易安全。

第四條  上海有色網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等交易相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交易履約擔保制度

第五條  為維護交易商的權益,保障交易安全,交易中心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通過交易商選定的現貨清算成員(即商業(yè)銀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交易中心規(guī)定的保證金包括掛牌意向保證金(以下簡稱意向金)和成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一)買方在采用保證金掛牌模式時,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納交易價格1%的意向金;

(二)成交確認后,買方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納交易價格20%的保證金。掛牌時繳納的意向金可轉為保證金。

第七條  交收時,買方保證金可轉為貨款。

第三章 資金監(jiān)管制度

第八條  上海清算所為交易中心現貨交易的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上海清算所認可的現貨清算成員為交易商的資金存管結算機構。

第九條  上海清算所及其現貨清算成員設置多項監(jiān)管機制,保障資金及交易安全

(一)分層清算:上海清算所采用分層清算機制,上海清算所與現貨清算成員完成資金的清算結算,現貨清算成員與交易商完成資金的結算。交易商資金由現貨清算成員進行管理。上海清算所及其現貨清算成員僅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同時,實現交易、清算、結算的嚴格分離。

(二)交易中心與交易商資金隔離:交易中心設置交易商保證金、結算資金等的劃轉資金結算賬戶,實現交易中心與客戶資金的完全隔離,有效防范道德風險的發(fā)生。

(三)明確交易相關機構的權責與制約:交易中心與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與其現貨清算成員,現貨清算成員與交易商,交易中心定交收倉庫、交易中心與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等市場相關機構間通過協議、規(guī)則實現權責分明與相互制約,保障交易安全。

第四章 指定交收倉庫與倉單監(jiān)管制度

第十條  交易中心通過指定交收倉庫系統直連,實現對交易標的物的全流程監(jiān)控。系統特點包括:

(一)商品入庫時,實現最小單位貨物與電子編碼唯一對應,記錄商品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倉單編號、生產廠家、品牌、入庫時間;

(二)指定交收倉庫通過倉庫信息系統,生成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標準化倉單,并與對應商品的編碼關聯;

)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如有)的信息系統與倉庫信息系統對接,可以實時查詢及公示倉單、商品狀態(tài)。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對指定交收倉庫的監(jiān)管制度包括:

(一)自查制度:指定交收倉庫根據交易中心的要求或規(guī)定進行自查,定期向交易中心提交自查情況報告。

(二)定期巡檢制度:交易中心定期派專人對指定交收倉庫進行檢查,結果詳細記錄;

(三)抽查制度:交易中心根據有關情況,不定期對指定交收倉庫進行抽查,結果詳細記錄;

(四)年審制度:交易中心制定考核標準,綜合年度內定期巡檢結果、抽查結果,每年度對指定交收倉庫相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評估。

交易中心對不達標的交收倉庫,可以根據情況采取責令整改、暫停交收業(yè)務,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等措施。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對指定交收倉庫的檢查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倉庫證照及經營情況;

(二)對在交易中心注冊商品的全面盤點;

(三)倉儲設施與庫容庫貌;

(四)各種標識;

(五)交收商品業(yè)務單據及記錄情況;

(六)是否存在違規(guī)行為;

(七)應急預案建設情況;

(八)其它監(jiān)督檢查內容。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對指定交收倉庫存管的實物倉單及其它提貨憑證的監(jiān)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指定交收倉庫必須配備專用保險箱及保管室存管用于交收的實物倉單和其他提貨憑證。專用保險箱和保管室必須達到國際標準認可的安全等級并通過交易中心驗收;

(二)指定交收倉庫應當每周盤點存管的實物倉單及其它提貨憑證,并按照交易中心要求進行核對;

(三)指定交收倉庫進行自查,以及交易中心對指定交收倉庫進行定期檢查和抽查時,應當檢查保險箱、保管室以及倉庫保管的實物倉單及其它提貨憑證。

第五章 倉庫風險防控制度

第十四條   為防控倉庫風險,交易中心要求指定交收倉庫建立風險應對措施及彌補可能的損失。指定交收倉庫可選擇以下措施:

(一)建立倉庫風險保證金;

(二)由倉庫公司的母公司或其它有足夠償還能力的關聯公司出具保函;

(三)提供有效的其他風險保證機制,包括但不限于員工忠誠保險等。

第十五條   倉庫風險保證金、保函及其他風險保證機制用于應對以下指定倉庫風險:

(一)未按交易中心規(guī)定辦理貨物入庫、交收和出庫;

(二)限制或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入庫、交收和出庫;

(三)因保管不當,引起儲存商品變質、損毀、滅失;

(四)在搬運、裝卸、堆碼等作業(yè)過程中故意造成包裝和商品損壞;

(五)擅自處理或倒賣交易商的交收商品;

(六)倉庫參與交易中心交易市場中自身提供交收服務的商品的交易活動;

(七)為交易商開具虛假實物倉單;

(八)未按交易中心規(guī)定注冊實物倉單;

(九)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或向他方披露交易商儲存商品有關的商業(yè)秘密;

(十)未經交易中心同意,擅自移動、挪用或調換交易商委托保管的交收商品;

(十一)不按交易中心網站公示的標準收取費用;

(十二)拒絕、阻撓交易中心的監(jiān)督檢查;

(十三)蓄意刁難,造成交易商違約;

(十四)其它違反交易中心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倉庫風險保證金,系指指定交收倉庫向交易中心繳納的用于保證倉庫按照與交易中心協議的約定,以及交易規(guī)則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   指倉庫風險保證金金額:

(一)倉庫風險保證金的金額在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下;

(二)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指定交收倉庫,交易中心可以減免其繳納保證金的金額。

第十八條   倉庫風險保證金的管理及使用:

(一)倉庫風險保證金由交易中心在第三方資金存管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二)倉庫風險保證金實行單獨核算,除用于彌補倉庫風險損失外不得挪用。

(三)對倉庫風險保證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wěn)健的原則,保證資金的安全。風險準備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穩(wěn)健的運用方式。

(四)倉庫有違反協議約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或者有其它違規(guī)行為的,交易中心將視情況扣除部分或全部倉庫風險保證金,被扣除的倉庫風險保證金,優(yōu)先充抵倉庫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中心或交易商造成的損失。

(五)交易中心依據前款扣除倉庫風險保證金后,應書面通知倉庫限期補足倉庫風險保證金。倉庫未能按照交易中心要求補足倉庫風險保證金的,交易中心有權將此情形作為合作協議到期后是否續(xù)簽的考慮因素,或立即取消指定交收倉庫資格并解除協議。

(六)交易中心與指定交收倉庫協議終止的,交易中心根據終止的原因對保證金做如下處理:

(1)協議期限屆滿不再續(xù)簽,倉庫如無違約或違規(guī)行為,且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做好交接工作的,交易中心無息清退全部倉庫風險保證金;

(2)協議期限屆滿前解除,倉庫如無違約或違規(guī)行為,且按照交易中心做好交接工作的,交易中心無息清退全部倉庫風險保證金;

(3)因倉庫違規(guī)或違約導致交易中心取消其指定交收倉庫資格并解除合作協議的,交易中心有權扣除相應倉庫風險保證金。倉庫還應賠償交易中心或交易商的損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倉庫違規(guī)或違約,交易中心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證金的,不免除倉庫依據法律、法規(guī)、相關交易規(guī)則及協議應當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十九條   保函,系指定交收倉庫母公司或其它有足夠償還能力的關聯公司作為擔保人向交易中心開立的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指定交收倉庫違反協議約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或者有其它違規(guī)行為時,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審計、鑒定、訴訟、律師等全部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指定交收倉庫違反協議約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或者有其它違規(guī)行為的,交易中心將核算倉庫違約或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中心或交易商造成的損失,并將核算結果提交倉庫擔保人,倉庫擔保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足額賠償。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投保公司員工忠誠險或其它類似險種,保障交易商品不因倉庫工作人員的不忠誠行為導致損失。倉庫以員工忠誠險或其他類似險種作為風險保障機制的,在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  規(guī)定的相關風險時,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  與風險保證金同等情況使用。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收倉庫應制定完善的自我監(jiān)管流程,除做好本辦法規(guī)定的自我監(jiān)管工作以及全面配合交易中心對其的審查監(jiān)管工作外,還應有完善的倉庫內控流程,覆蓋貨物入庫、實物倉單生成、商品及單據存儲監(jiān)管、商品及單據交收過戶等全部環(huán)節(jié)。

指定交收倉庫的倉庫內控流程應通過交易中心審核。

第六章 交易商監(jiān)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為保障交易商權益,維護交易中心正常健康運作,交易中心建立并不斷完善信用評估體系,健全交易商監(jiān)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交易商準入、退出及日常交易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按照交易中心相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交易中心交易。

第七章 異常情況處理制度及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為盡可能地降低異常情況對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系統及交易活動的影響,交易中心將進行以下應急準備:

信息系統管理員、網絡管理員、數據庫管理員、主機管理員、安全管理員等關鍵崗位必須有主、備崗,并熟練掌握應急預案、操作步驟和方法,確保能夠有效應對各類故障事件。當系統發(fā)生故障,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組織搶修,不得拖延。

(二)信息技術部相關工作人員必須保持7*24小時聯絡通訊順暢,將維持交易系統穩(wěn)定運行作為第一工作原則。

(三)與相關單位簽訂通信、消防、電力設備、空調設備、軟硬件產品的應急及服務保障協議,確保在應急處置中相關單位能提供及時有效的技術支持。

(四)儲備一定數量的通信、消防、應急、照明等設備或物資以及交易系統重要設備的相關配件,確保應急處置中應急物資的及時供應。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系統故障應急預案:

(一)網絡故障發(fā)生時,值班人員首先檢查機房設備情況,判斷故障節(jié)點,查明故障原因。

(二)確認原因后,啟用備用線路和設備,保證網絡的正常運行。然后聯系網絡維護人員,及時處理和排除故障。

(三)當確認原因為短時間無法恢復或自行無法修復的,應及時向負責領導匯報,并通知相關維護單位或設備廠商,及時處理故障。

第二十八條    交易中心的信息安全應急預案:

(一)服務器系統文件及數據庫必須進行有效備份,當服務器系統被攻擊后遭到破壞,應立刻啟動備份系統對服務器操作系統及數據庫進行修復和還原,保證服務器的正常運行。

(二)當發(fā)現網站出現非法信息、網頁內容被篡改時,技術人員應立即對非法信息進行清理,根據相應日志和審計記錄進行分析,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并將網站恢復使用。

(三)當通過入侵檢測系統發(fā)現有黑客正在進行攻擊時,應先將被攻擊(或病毒感染)的服務器等設備從網絡中隔離出來,判斷攻擊來源和目的,跟蹤并鎖定攻擊來源,分析攻擊所利用的漏洞,修復并恢復系統。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的服務器和數據庫故障應急預案:

(一)發(fā)生服務器和數據庫系統故障后,應及時組織啟動備份服務器系統,由備份服務器接管相關業(yè)務應用。

(二)聯系相關維護人員迅速查找故障原因,如短時間無法恢復,應該及時向負責領導匯報。

(三)如維護人員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件,如無法處理,應立即聯系設備提供商委派技術人員維修。

(四)如需重啟故障服務器的必須通知相關領導后方可重啟,重啟系統成功后,需檢查數據丟失情況及相應的應用系統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電源系統故障應急預案:

(一)當機房發(fā)生市電供電突然停電或是電源異常時。首先應和電力公司或IDC機房提供運營商聯系確認正常停電以及預計停電時間。檢查不間斷電源的電池可供電時間,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如遇到突然斷電,應及時將空調等不在UPS電源供電范圍內的設備及時斷電,預防突然來電時瞬間電流過大導致設備損壞等現象。

(二)當確定停電時間超出機房UPS承載范圍后,首先確定停電的范圍以及受影響的設備范圍。并及時通知各相關部門做好停電應急準備。然后通知各維護負責人到達現場,做好各設備的電源停電準備。

(三)當確定停電原因是在本身供電系統范圍內,立即匯報給負責領導,并及時聯系相關維護人員達到現場檢修。   

(四)恢復供電后,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逐步恢復機房設備和UPS的供電,以防瞬間電流過大造成設備損壞。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中心機房發(fā)生火災時的消防應急預案:

當機房發(fā)生火警時,在機房工作的人員應及時緊急撤離,并立刻撥打119報警和通知相關領導,做好火災的處置工作。

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盡量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減少電子設備的損壞。同時采取關閉電源總閘等措施,盡量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和破壞。

火情結束之后,機房相關人員應全體趕赴現場。同時立即聯系相關廠家,及時評估事故損失情況,研討恢復網絡系統正常運行的最佳解決方案。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遭遇自然災害和盜搶等異常情況時的應急預案:

當發(fā)生地震、洪水等不可抗自然災害后,首先應該組織人員撤離現場。當確認災害不會造成人生傷害后,再回到機房檢查設備,積極做好災后恢復工作,確保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機房正常運行。

發(fā)生盜搶事件后,要保護好現場然后報警,并向領導匯報情況。待現場處理完畢后,要組織相關人員估計損毀情況,并聯系相關廠家,積極做好恢復工作。

第八章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為使交易中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化、規(guī)范化,保證市場參與者、監(jiān)管部門對交易中心重大事項全面、及時了解,切實加強交易中心內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四條    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fā)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進入破產程序或其他涉及交易中心經營者主體變更情形的;

(二)交易中心出現重大財務支出、投資事項,或可能帶來重大財務風險或者經營風險的財務決策的;

(三)交易中心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重大調整;

(四)涉及占交易中心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對市場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訴訟的;

(五)涉及交易相關信息系統(包括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系統、對接第三方資金清算結算系統、對接倉儲及物聯網系統、對接公示平臺)的重大突發(fā)事件;

(六)涉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異常情況,并造成交易記錄、交易標的物單據等損毀、遺失;

(七)涉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交易商的重大失泄密事件和重大違法違紀事件;

(八)涉及交易中心合作方(包括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平臺等)的重大責任事故;

(九)交易中心主要責任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

(十)交易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采取緊急措施的;

(十一)交易中心發(fā)生風險,需要動用風險準備金的。

第三十五條    發(fā)生重大事項時的報告程序:

內部報告:重大事項涉及的各分管部門,應第一時間進行向分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進行內部報告,報告形式包括口頭報告和書面報告;

外部報告:交易中心應在完整收集重大事項相關信息資料后,第一時間向交易商、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監(jiān)管部門等交易相關方及社會報告,報告形式包括書面報告和召開發(fā)布會。

第三十六條    報告要求及責任追究:

(一)及時報告:重大事項發(fā)生后,必須于事件發(fā)生24小時內進行內部和外部報告;遇有特別緊急重大情況時,必須于6小時內報告;如事件具有持續(xù)發(fā)展趨勢的,應當隨時就事件的發(fā)展情況進行跟蹤報告;

(二)全面報告:報告應努力做到客觀準確,不得夸大或縮小,不得隱匿不報。應將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等要素,將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事態(tài)發(fā)展的預測等進行匯總報告;

(三)凡重大事項出現瞞報、遲報、謊報、誤報、少報、漏報或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告的,一經查實,將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交易中心員工職業(yè)道德教育制度

第三十七條    職業(yè)道德是具有自身職業(yè)特征的道德和規(guī)范,是要求員工以一定的思想、態(tài)度、作風和行為去完成本職工作。職業(yè)道德是員工基本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守職業(yè)道德是做好本職工作的基本保障。

第三十八條    交易中心是向交易商提供現貨交易服務的平臺,承擔著交易商錢、貨安全,交易效率,信息保密等重大責任。交易中心因此要求其員工培養(yǎng)更嚴格的職業(yè)道德,并開展常態(tài)職業(yè)道德教育。

第三十九條    職業(yè)道德教育的內容包括:

(一)愛崗敬業(yè):員工應熱愛本職工作,以嚴肅態(tài)度對待工作。樹立職業(yè)理想,強化職業(yè)責任感,提高業(yè)務技能;

(二)誠實守信:員工應牢記交易中心的使命,誠實工作,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保守商業(yè)秘密;

(三)遵紀守法:員工工作中必須遵守交易中心工作紀律和相關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要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

(四)文明禮貌:作為服務性平臺,文明禮貌是從業(yè)人員的基本素質,也是個人的基本修養(yǎng)。員工在工作中,須保持舉止得體、語言規(guī)范、儀表端莊;

(五)開拓創(chuàng)新:身處快速發(fā)展的貿易、金融以及互聯網行業(yè),全體交易中心員工應時刻提醒自己運用所掌握的信息和知識,把握交易商不斷發(fā)展的業(yè)務需求,突破常規(guī),創(chuàng)新出新的、更好的服務模式。

第四十條   進行工作人員職業(yè)道德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將職業(yè)道德教育的內容和要求記入員工手冊和其他交易中心內部規(guī)范;

(二)定期開展職業(yè)道德教育的相關培訓;

(三)將職業(yè)道德表現作為員工常規(guī)考核的一項內容。

對于違反違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應及時妥善處理并在交易中心內部進行相應的教育。

第十章 交易風險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交易中心設置標的物認證及交易限制、每日盯市制度及風險警示制度,進一步防范交易風險。

第四十二條    交易對象認證及交易限制

(一)掛牌的交易對象系倉單的,交易中心需聯網認證倉庫,通過系統核對倉單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同時向公示平臺(如有)提交審核結果;

(二)掛牌的交易對象系其它提貨憑證的,交易中心需審核相應單據及信息是否完整,必要時與相關運輸公司及保險公司進行核對,同時向公示平臺提交審核結果。

對未能通過認證的交易對象,交易中心有權限制或禁止掛牌。

第四十三條    每日盯市制度

(一)交易中心采用每日盯市制度,每日通過交易平臺系統以及指派專員全程監(jiān)控市場交易情況,對市場交易進行實時監(jiān)控。

(二)為保障市場穩(wěn)定和交易商的安全,防止價格操縱,如交易中心發(fā)生價格異常波動、明顯偏離傳統現貨市場價格的情況,經報有關監(jiān)管部門批準,交易中心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相關交易商品交易;

(2)限制違規(guī)交易商交易;

(3)限制違規(guī)交易商資金劃出;

4)對已簽訂的交易協議采取協議自動解除、或指定價格強制解除等非常措施。

第四十四條    風險警示制度

(一)交易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發(fā)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控制風險。

(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約見交易商人員談話或發(fā)布書面警示,提醒風險:

(1)交易價格出現異常變動;

(2)部分交易商交易行為異常;

(3)部分交易商訂貨量、資金變化異常;

(4)部分交易商涉嫌違規(guī)、涉及司法調查或訴訟案件;

(5)交易中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三)交易中心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的,交易商應當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時間、內容和方式如實報告。

(四)交易中心進行談話提醒的,交易商應當按照交易中心要求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認真履行。

(五)交易中心認定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體交易商發(fā)出風險提示函:

(1)市場交易出現異常變化;

(2)大量交易商涉嫌違規(guī);

(3)大量交易商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4)交易中心認定的其它異常情形。

第十一章 交易規(guī)則制定及修改

第四十五條    為規(guī)范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的制定,建立和完善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體系及其制定制度。

第四十六條    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的起草、審核、審批、公布、修改、廢止和解釋,必須遵守《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辦發(fā)[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發(fā)[2012]37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上海市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滬府規(guī)[2019]8號)要求,并按照本制度進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所稱的規(guī)則,系指交易、交收、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指定交收倉庫及商品、倉單管理、第三方倉單公示、風險控制、交易商管理等交易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包括但不限于規(guī)則、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規(guī)則制定程序:

(1)相關業(yè)務部門立項并發(fā)起立項申請。立項申請應當就制定或修改規(guī)則的必要性、擬制定的規(guī)則與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的關系、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等做出說明;

(2)立項申請報請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在交易中心風控部門指導下,進行起草。業(yè)務規(guī)則起草包括草擬業(yè)務規(guī)則草案和起草說明等工作;

(3)規(guī)則起草完成后,應提交內審。內審小組成員至少應包括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公司風控部門負責人。內審小組在詳細審議后出具審議意見;

(4)通過內審的規(guī)則草案,應進一步提交監(jiān)管部門審批。

(5)監(jiān)管部門審批通過后,交易中心對規(guī)則草案進行公示并正式發(fā)布為新增規(guī)則。

第四十九條    交易中心風控部門負責會同各分管業(yè)務部門,不定期對交易中心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進行清理,對于因國家法律法規(guī)修改、市場情況變化、交易中心不同業(yè)務規(guī)則間出現矛盾抵觸等情況的,提出規(guī)則修改、廢止、解釋等意見,并提交交易中心內審。通過內審的,應進一步提交監(jiān)管部門審批。審批通過的,及時公告執(zhí)行。

第十二章 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交易中心采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防病毒攻擊、防黑客攻擊等措施,在技術和管理上確保電子交易數據的準確、完整與安全。

(一)根據運營情況制定按照小時、日、月、年的方式進行完全備份與增量備份。通過計劃任務腳本設定的方式定期自動進行數據備份。在計劃任務執(zhí)行不成功的情形下,技術人員將手動介入進行備份操作。備份形式將分為本地備份與異地備份,本地備份數據至硬盤或磁盤陣列上,異地備份至跨區(qū)或跨省市的IDC機房。操作人員將同時記錄相應的執(zhí)行日志。

(二)配備高端傳統防火墻和網絡防火墻,選擇更穩(wěn)定的IDC機房,選用專門的流量防御服務如電信流量清洗等方式來抵御各種如DDOS、病毒攻擊、SQL注入、掛木馬、蠕蟲等惡意黑客攻擊;

(三)部署監(jiān)控系統針對網絡流量、服務器運行狀態(tài)進行實時監(jiān)控并能及時通過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進行及時預警提醒,以便技術人員及時處理,保證服務器長效穩(wěn)定的提供服務。

(四)接入互聯網的服務器均使用經公安機關檢測合格的防病毒產品,并定期下載病毒特征碼對殺毒軟件升級,確保計算機不會受到已發(fā)現病毒的攻擊;

(五)及時進行系統補丁的更新、安裝與發(fā)布,使用漏洞掃描軟件掃描系統漏洞,關閉不必要的服務端口,堵住系統漏洞。

第十三章 第三方倉單公示制度

第五十一條    倉單公示系統系自貿區(qū)大宗商品貿易與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在電子倉單登記與信息公示的過程中,明確倉單保障手段,通過對倉儲、海關、清算的跨平臺大數據比對,發(fā)現并明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通過抽檢校驗、實物監(jiān)管等手段有效控制風險,從而促進大宗商品倉單交易以及貿易融資等業(yè)務模式的合理創(chuàng)新與規(guī)范發(fā)展。

第五十二條    具體倉單公示及管理措施,按照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制定的管理辦法以及交易中心相關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十四章 信用評估體系

第五十三條    為順應互聯網普及而高速發(fā)展的電子商務新業(yè)態(tài),及解決相應的信用體系不完善問題,交易中心在傳統的“5C”信用評估體系基礎上,增加交易中心創(chuàng)新設計的“交易全過程實時動態(tài)跟蹤”體系。

第五十四條    交易商的信用評估,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專項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章 各項風險的處置流程及各方風險承擔制度

第五十五條    當交易的各環(huán)節(jié)發(fā)生各類風險事件時,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交易商、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及資金存管機構、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應及時啟動處置流程,將風險影響控制至最低。具體的處置流程和各方風險承擔,按照本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交易中心認定的禁止性交易行為包括自買自賣行為(含與自身有關聯關系的其它交易商之間的交易行為)、與其他交易商勾結并進行虛假交易,以及交易中心認定的其它企圖引導價格、操縱市場的違規(guī)行為。

第五十七條    交易商違反規(guī)定進行禁止性交易的,交易中心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交易商第一次出現該行為的,交易中心將制止其行為,調降其信用評分,并約談交易商負責人;

(2)交易商第二次出現該行為的,交易中心將其列入重點監(jiān)管名單,進一步調降其信用評級,嚴格審核其掛牌申請;

(3)交易商三次及以上出現該行為的,交易中心將暫時限制其交易權利,大幅調降其信用評分,并公示該等違規(guī)行為。

交易中心還有權采取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的限制、處罰措施。

交易中心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及時發(fā)現及制止交易商禁止性交易行為,造成市場混亂或其他交易商利益受損的,交易中心應承擔監(jiān)管責任,涉事交易商應承擔賠償責任。對其它交易商因此受到的直接損失,交易中心應按照規(guī)則規(guī)定調處涉事交易商與受損失交易商賠償爭議事宜

第五十八條    交易中心申請注冊及交易的商品單據,必須是真實的。交易中心對于涉嫌不實單據,應認定存在單據真實性風險,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以及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的限制、處罰措施。交易商同意該等措施系交易中心維護交易安全的舉措,交易中心不就此承擔義務與責任,但交易中心缺乏證據并故意采取該等措施,造成涉事交易商損失的除外:

(一)交易中心發(fā)現申請注冊的交易商品單據(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交收倉庫倉單及其它提貨憑證)涉嫌不實的,將立即暫停該等單據相關注冊流程,與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及其它單據相關方進一步核對,直至確認單據真實性。對確認為虛假單據的,駁回其注冊申請,并報相關監(jiān)管部門處理。

(二)交易中心發(fā)現業(yè)已注冊的交易商品單據(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交收倉庫倉單及其它提貨憑證)涉嫌不實的,將立即暫停該等單據相關掛牌,對于已掛牌的立即暫停交易,與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及其它單據相關方進一步核對,直至確認單據真實性。對確認為虛假單據的,立即注銷其注冊的電子倉單,并報相關監(jiān)管部門處理;

(三)交易中心發(fā)現業(yè)已完成交易、尚未交收的交易商品單據(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交收倉庫倉單及其它提貨憑證)涉嫌不實的,將立即暫停該等單據相關交收流程,與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及其他單據相關方進行進一步核對,直至確認單據真實性。對確認為虛假單據的,立即注銷其注冊的電子倉單,取消該筆交易,退回買方凍結的保證金及貨款,并報相關監(jiān)管部門處理;

(四)當交易中心發(fā)現已完成交收的交易標的物單據(含指定交收倉庫倉單及其他提貨憑證)真實性存疑時,將立即通知當前持有該單據的交易商,暫停該單據再次注冊、掛牌的權利,暫停涉事交易商掛牌及交易資格,與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及其它單據相關方進一步核對,直至確認單據真實性。對確認為虛假單據的,立即注銷該等單據當前注冊的電子倉單,要求涉事交易商退回相應貨款,取消涉事交易商交易資格并進行公示,同時向公安機關及相關監(jiān)管部門舉報。

第五十九條    虛假單據系指定交收倉庫開具的實物倉單的,由涉事交易商與相關交收倉庫承擔主要責任,如經交易中心審核及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公示的,應由交易中心及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根據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虛假單據系其它提貨憑證的,由涉事交易商與單據審核方承擔主要責任,如經交易中心審核和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公示的,應由交易中心及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根據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對因虛假單據造成實際損失的,責任方應與受損失交易商協商賠償相關事宜,情節(jié)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其它交易相關規(guī)則與本條規(guī)定的責任分配不一致的,按照本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條   交易中心注冊及交易的交易對象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權)必須清晰且完全歸屬于當前注冊及掛牌交易商。交易對象上存在第三人的權利或所有權不清的情況,屬于交易對象權利瑕疵,交易中心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以及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的限制、處罰措施。交易商同意該等措施系交易中心維護交易安全的舉措,交易中心不就此承擔義務與責任,但交易中心缺乏證據并故意采取該等措施,造成涉事交易商損失的除外:

(一)交易中心發(fā)現申請注冊的交易對象存在權利瑕疵的,將立即暫停該等交易對象注冊程序,要求申請注冊的交易商出具權利無瑕疵證明或權利瑕疵擔保,同時要求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及其它單據相關方進一步確認交易對象權利。對確認交易對象存在權利瑕疵的,駁回其注冊申請,并報相關監(jiān)管部門處理;

(二)交易中心發(fā)現已注冊的交易對象存在權利瑕疵的,將立即暫停其掛牌交易權利,對于已掛牌的立即暫停交易,要求涉事交易商出具權利無瑕疵證明或權利瑕疵擔保,同時要求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及其它單據相關方進一步確認交易對象權利。對確認交易對象權利存在瑕疵的,立即注銷其注冊的電子倉單,并報相關監(jiān)管部門處理;

(三)交易中心發(fā)現已完成交易、尚未交收的交易對象存在權利瑕疵的,將立即暫停其交收流程,要求賣方交易商出具權利無瑕疵證明或權利瑕疵擔保,同時要求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及其它單據相關方進一步確認交易對象權利。對確認交易對象權利存在瑕疵的,立即注銷其注冊的電子倉單,取消該筆交易,退回買方凍結的保證金及貨款,報相關監(jiān)管部門處理;

(四)交易中心發(fā)現已完成交收的交易對象存在權利瑕疵的,將立即通知當前持有該等單據的交易商,暫停該等單據再次注冊、掛牌的權利,暫停涉事交易商掛牌及交易權利,通過第三方清算及結算機構暫時凍結涉事交易商資金賬戶,要求指定交收倉庫、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及其它單據相關方進一步確認交易對象權利。對確認交易對象權利存在瑕疵的,立即注銷該單據當前注冊的電子倉單,要求涉事交易商退回相應貨款,取消涉事交易商交易資格并進行公示,同時向公安機關及相關監(jiān)管部門舉報。

第六十一條    因交易對象權利瑕疵造成損失的,如交易對象注冊前即存在權利瑕疵且涉事交易商未盡告知義務的,涉事交易商承擔全部責任。如交易對象注冊之后出現權利瑕疵的,而其它權利方未盡告知義務的,涉事交易商及有過失的其它權利方承擔全部責任;其它權利方已按規(guī)定告知的,由責任方應承擔連帶責任。責任方應與受損失交易商協商賠償相關事宜。

第六十二條    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應有效履行交易中心倉單登記與信息公示職責,通過對倉儲、海關、清算的跨平臺數據比對,發(fā)現并及時通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采用抽檢校驗、實物監(jiān)管等措施有效控制風險。

第六十三條   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發(fā)現倉單信息與真實情況出現背離的,應及時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據此認定存在倉單公示信息錯誤風險,包括:

(一)系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系統原因或內部人為原因,造成公示信息與真實情況出現背離的,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系非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原因造成的公示信息與真實情況出現背離,該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指定交收倉庫、交易中心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背離等,但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未能有效識別的,提供錯誤信息的為主要責任方,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應承擔連帶責任。

確認信息錯誤的,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應及時糾正錯誤,對交易中心、交易商、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指定交收倉庫等相關方進行提示,并查明原因。

因倉單公示信息錯誤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與受損失交易商協商相關賠償事宜。

第六十四條   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信息系統安全性漏洞,系指因交易平臺信息系統及相關軟件設計時存在缺陷或編碼時產生錯誤,或因業(yè)務邏輯設計缺陷或流程上存在不合理之處。這些缺陷、錯誤或不合理之處可能被有意或無意地利用,從而對交易平臺信息系統運行造成不利影響,包括交易系統被攻擊或控制,重要資料被竊取,用戶數據被篡改,系統被作為入侵其它系統的跳板等。

發(fā)現交易平臺信息系統安全性漏洞的,交易中心應及時對系統進行升級以修補漏洞,漏洞修補完成前,交易中心應嚴密監(jiān)控,防止相應漏洞被利用。如漏洞影響范圍較大或程度嚴重,交易中心可采取暫時休市等辦法暫停交易。

交易中心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交易系統安全性漏洞,并造成交易商損失的,交易中心應與受損失交易商協商,協商相關賠償事宜。

第六十五條   清算系統安全性漏洞,系指因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的清算系統及相關軟件設計時存在缺陷或編碼時產生錯誤,或因業(yè)務邏輯設計缺陷或流程上存在不合理之處。這些缺陷、錯誤或不合理之處可能被有意或無意地利用,從而對清算系統運行造成不利影響,包括清算系統被攻擊或控制,重要資料被竊取,用戶數據被篡改,系統被作為入侵其他系統的跳板等。

發(fā)現清算系統安全性漏洞的,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應及時對系統進行升級以修補漏洞,漏洞修補完成前,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應嚴密監(jiān)控,防止相應漏洞被利用。如漏洞影響范圍較大或程度嚴重,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可向交易中心申請,采取暫時休市等辦法暫停交易。

對于因清算系統安全性漏洞造成的損失,第三方資金清算機構應與受損失交易商協商相關賠償事宜。

第六十六條   資金管理系統安全性漏洞,系指因資金管理方(上海清算所認定的現貨清算成員)的資金管理系統及相關軟件設計時存在缺陷或編碼時產生錯誤,或因業(yè)務邏輯設計缺陷或流程上存在不合理之處。這些缺陷、錯誤或不合理之處可能被有意或無意地利用,從而對資金管理系統運行造成不利影響,包括資金管理系統被攻擊或控制,重要資料被竊取,用戶數據被篡改,系統被作為入侵其他系統的跳板等。

發(fā)現資金管理系統安全性漏洞時,資金管理方應盡快對系統進行升級以修補漏洞,漏洞修補完成前,資金管理方應嚴密監(jiān)控,防止相應漏洞被利用。如漏洞影響范圍較大或程度嚴重,資金管理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請,暫停該現貨清算成員相關交易商交易、交收。

對于因資金管理系統安全性漏洞造成的損失,資金管理方應與受損失交易商協商相關賠償事宜。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交易中心可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專項規(guī)定,與本管理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條   管理辦法解釋權屬于交易中心。

第六十九條   管理辦法由交易中心制定、修改,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批準或備案。

第七十條   管理辦法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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